(2015)沭行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临沭县店头镇丁楮林村村民委员会国土行政处罚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临沭县店头镇丁楮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行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临沭县店头镇丁楮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沭国土资执罚字(2014)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临沭县店头镇丁楮林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将店头镇丁楮林村集体土地拍卖给他人挖砂取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沭国土资执罚字(2014)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没收非法收入60万元,并处20万元的罚款,共计80万元。2014年10月14日已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临沭县店头镇丁楮林村村民委员会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执罚字(2014)8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临沭县店头镇丁楮林村村民委员会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没款共计80万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10400.00元,由被执行人临沭县店头镇丁楮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光审判员 李延安审判员 禚洪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田会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