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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上海澳隆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舜安恒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青岛舜安恒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澳隆物流有限公司,青岛舜安恒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青岛舜安恒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8号原告上海澳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3366号4幢2188室。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飞,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刚印,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周庄行政村周庄村132号,工作单位上海澳隆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舜安恒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武昌路559号B楼329室。负责人张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岛舜安恒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39号2号楼1单元801户。法定代表人卢绳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杨,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900号,工作单位青岛舜安恒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澳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舜安恒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青岛舜安恒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书面确认被告青岛舜安恒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履行了涉案付款义务,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已收到涉案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澳隆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舜安恒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青岛舜安恒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7.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3.94元,由原告上海澳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金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