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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4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与被执行人蔡玉秀、厦门湖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蔡玉秀,厦门湖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48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江头吕岭路九州大厦。代表人周欲晓。委托代理人王帆、邬字书,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玉秀,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湖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云顶中路2777号市政大厦11层,组织机构代码69991398-8。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与被执行人蔡玉秀、厦门湖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9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3226.0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4年7月2日利息为789.58元,罚息为241.6元,复利为10.59元,之后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罚息在合同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及律师费6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就被执行人蔡玉秀名下位于湖里区厦门湖里万达广场A1地块SOHOB1#楼12层1202单元房产评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赵国军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蔡玉秀名下位于湖里区厦门湖里万达广场A1地块SOHOB1#楼12层1202单元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48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