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塘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任亚群与鲍洪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亚群,鲍洪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任亚群,女,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被告鲍洪蝶,女,1994年4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亚群与被告鲍洪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亚群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亚群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亚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任亚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范铨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