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马兴民与杨英、杨立中、方金梅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民,杨英,杨立中,方金梅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68号原告马兴民,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告杨英,女,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告杨立中,男,甘肃省民勤县三人,农民。被告方金梅,女,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民诉被告杨英、杨立中、方金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兴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继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