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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柳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52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始,被告人柳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西路XXX号地下一楼经营无名棋牌室,设置四张麻将桌,以“幌幌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每局赢牌中抽取人民币2元台费牟利。同年12月,又将该棋牌室转租给陈某某(另案处理)开设赌场。2014年12月17日16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顾村派出所民警在上述地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陈某某及赌客8人,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共计36元,赌具麻将牌3副、麻将桌3张。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柳某接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柳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沈江、江鹏、时传江、孙盛、邓琴俤、孙中军、李春晖、吴吉(均系赌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及相关照片;《告知书》、《公安接警历史警情查询结果》、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顾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单独或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柳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赌资依法没收。三、追缴被告人柳某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万 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学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