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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9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洛在伟与李玉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在伟,李玉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919-1号原告洛在伟,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被告李玉维,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在伟诉被告李玉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在伟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玉维名下坐落于小山子镇双利村四屯94平方米砖瓦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告李玉维名下坐落于五常市小山子镇双利村四屯建筑面积94平方米砖瓦房屋四间(房屋所有权人李玉维,房照编号:00313117)。查封期间,房屋由被告李玉维负责保管,不得转让、变卖和设定抵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冷国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