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与马景贵、顾涛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12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负责人周荣彬,行长。被执行人马景贵。被执行人顾涛。被执行人丁佳林。被执行人顾小丽。被执行人周丹丹。被执行人阚书峰,(南通阳阳帽业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与马景贵、顾涛、丁佳林、顾小丽、周丹丹、阚书峰金融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石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5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1481.44元,执行费3222元(未预缴)。本案立案后由执行员覃杰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马景贵、顾涛、丁佳林、顾小丽、周丹丹、阚书峰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刘 林执行员 覃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