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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黄某云、黄某甲、黄某乙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云,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龙法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云,男,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2015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川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男,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川县看守所。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云、黄某甲、黄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云、黄某甲、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初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云、黄某甲、黄某乙伙同唐甲、曾某宏(均在逃)等人在龙川县鹤市镇某某村委会一农场内以“九点半”方式聚集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黄某云、黄某甲系该赌博场所的股东,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唐甲在该赌博场所内向赌徒发放高利贷。2014年11月20日,龙川县公安局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云、黄某甲、黄某乙、参赌人员彭某圣、邬某某等十八人,缴获高利贷发放登记薄等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云、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员累计超过二十人;被告人黄某乙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乙在赌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黄某云、黄某甲、黄某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云、黄某甲、黄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供述了作案经过。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至同年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云、黄某甲伙同唐甲等人在龙川县鹤市镇某某村曾某生农场内以扑克牌赌“九点半”的方式聚集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员累计达二十人以上。其中,被告人黄某云、黄某甲系该赌博场所的股东,被告人黄某乙协助唐甲在该赌博场所内向赌徒发放高利贷。2014年11月20日,龙川县公安局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云、黄某甲、黄某乙及参赌人员彭某圣、邬某某等共十八人,并缴获高利贷发放登记薄等物。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彭某圣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0日下午2时许,“唐乙”(唐甲)打电话叫他到鹤市镇曾某生农场内赌“九点半”。3时许,他开小车和曾某辉到达该赌档。当时他们已经开赌了,有十注牌,他站在外围搭注,李某某做庄,约三十人参赌。赌档股东有“唐乙”、黄某云、黄某甲。被抓前三天,他都在赌档内赌博,平时有二三十人参赌。黄某乙和“唐乙”的马仔“阿军仔”放高利贷。他于2014年11月19日、20日向黄某乙和“阿军仔”借了高利贷,现在还欠他们人民币3000元。2、证人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0号下午4时许,他开车到曾某生农场看到那里已经开赌了。他进去抛了一个庄,输了人民币7000元就出来了。没多久,公安就来现场抓赌。赌档里发扑克牌赌“九点半”,当时发牌的是黄丁,抽水的是黄某军,黄某军也发牌,放高利贷的是“唐乙”、“阿军仔”,其他人在外围搭注参赌,共有二十多人。黄某云(绰号“队长”)、黄某甲(绰号“烧猪”)、黄某乙(绰号“阿梭”)、曾某宏(绰号“荷包仔”)是赌档的股东,赌档开了十多天。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和刘某某在赌档里赌了两盘“九点半”,听说那里有人放高利贷,但她没看到。现场有二十多人参赌,其中有刘某某、杨某某、胡某某。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某用车把她和两个朋友带到鹤市镇某某村曾某生农场内,之后看见有人在赌“九点半”,她们就在那里赌了两盘。赌档内轮流做庄,最少下注人民币50元,上不封顶,有抽水,听说有人放数。周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参赌了。5、证人曾某辉的证言,证实他与彭某圣一起在养猪场房子里面一个房间看别人赌“九点半”。起注人民币50元,庄底人民币500元,八九人坐在那里轮流做庄,其余的人在旁边搭注参赌,共有二十多人,所抽水钱放在地上一个纸皮箱里面。现场看见黄某云、黄某甲、廖某平、黄某乙等人,黄丁负责洗牌、发牌和抽水。唐甲在那里放高利贷,还请了黄某乙帮其登记赌客的借贷情况。6、证人廖某源的证言,证实他看到二十多人在养猪场的屋里以扑克牌的方式赌“九点半”,庄底人民币500元,人民币50元起注。赌档内轮流做庄,有抽水,黄丁负责洗牌、发牌和抽水,唐甲放高利贷,参赌人员有叶某某、黄某甲、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黄某甲(绰号“烧猪”)和唐甲有股份。7、证人曾某泉的证言,证实他于2014年11月20日下午3时许到达曾某生养猪场,去到后看到好多人逃跑,警察在抓那些逃跑的人。8、证人彭某东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0日下午,他陪朋友“阿青”等人一起去鹤市镇某某村一农场,看到里面有人赌“九点半”,他们就进去赌了。他听赌博的人说唐甲、“海军”放高利贷,他知道“海军”在放高利贷,在他身上扣缴的单据就是“海军”给他的。现场有二十多人参赌,其中有“阿青”、“海军”。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看守曾某生养猪场大门的,发现养猪场里面有人赌博,很多人进进出出,但具体情况不清楚。10、证人廖某平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0日下午,他在赌博现场赌了一盘,周某某、叶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也赌了,参赌人员有二三十人。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于2014年11月20日下午2时许在鹤市镇某某村曾某生的农场内看见很多人在那里赌“九点半”,他也参赌了。黄某军、黄丁负责发牌和抽水,其余人轮流坐庄,庄家赢了就抽出其中一部分钱,湖南人唐甲在赌场内放高利贷,黄某乙(绰号“阿梭”)和“海军”帮唐甲登记赌客借贷情况。黄某甲、黄某云与唐甲等人合股开了这个赌场,最多时有二三十人参赌,开了十多天,他去过三天。经辨认相片,李某某指出唐甲就是2014年11月在鹤市镇曾某生农场的赌档内放高利贷的人。1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0日下午,龙川县鹤市镇某某村一农场内用纸牌以“九点半”的形式赌博。他本来是陪朋友胡某某还有两个女的一起去买山猪肉,后来看见农场内有人赌“九点半”,他们就进去看了。黄某军在那里发牌和抽水,胡某某其中一个女性朋友也去玩了两盘,还听在那里赌博的人说有人放高利贷。当时有二十多人参赌。黄某甲应该是其中一个股东。1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杨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来到鹤市镇某某村后看见有人在赌“九点半”,他就进去看。当时黄某军发牌,他朋友刘某某进去赌了两把,黄某甲也在那里。过了一会,杨某某也过来了。这时,黄某甲对另外几个男子说:“我刚才还差别人水钱,还没有给人家。”黄某甲应该是其中一个股东。当时有二十多人参赌。14、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曾某生农场打工快一年了,那些赌博的人在农场内曾某生住的房子里赌了两三天,大多数人是下午来的。那些人赌博时,老板曾某生都不在,农场平时由曾某生的妻子管理。抓赌当天老板在杀猪。15、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实老板曾某生很少来农场,平时是曾某生的妻子管理。16、证人曾某生的证言,证实他在农场内建了一层水泥楼,平时主要用来放饲料。在被查获之前五六天,曾某宏(绰号“荷包仔”)在村道上问他的农场可否借给其朋友打牌,他当时说好,并说娱乐打牌可以,但是不能搞别的。曾某宏连续说了几次,并说每天给他人民币几百元。考虑到曾某宏是本村人,他就答应了。结果,曾某宏带着黄某甲和黄某乙在他农场那套水泥房大厅内召集二三十人用扑克牌赌博。黄某甲、黄某云等人是股东,黄某乙在赌场登记放数情况。1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0日下午,赌场开档后有二十五六人在赌场。约半个小时后,公安就过来了,当场抓获二十二人,赌场放数的“唐乙”等人逃跑了。赌场以扑克牌赌“九点半”的方式赌博。黄某甲(绰号“烧猪”)从深圳回来时跟他说要在鹤市镇开一个赌档赚钱,股东黄某云问他要不要股份,他说不要,但会去赌。之后,他在黄某甲、黄某云的赌档赌过几次,同时他还介绍赌客到该赌场赌博。曾某生农场内赌了七八天,人数最多时有三十人左右,赌档有抽水。经辨认相片,陈某某指出黄某军、黄丁是发牌的男子,曾某宏、周某某、刘某某是参赌人员。18、证人黄某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0日下午2时始,黄某甲在龙川县鹤市镇曾某生农场水泥楼用纸牌以“九点半”的方式聚赌,他去到后赌了一下。当时七至九人坐在赌台上,其他人在外围搭注参赌,黄丁负责发牌和抽水,参赌人员多时,他也帮赌档发牌和抽水。2014年11月初开档时,股东黄某甲、黄某云、“唐乙”叫他去赌档,黄某乙和“唐乙”在赌档内放高利贷。经辨认相片,黄某军指出了股东黄某云、黄某甲及被告人黄某乙、负责发牌的黄丁、农场主曾某生、参赌人员周某某、叶某某、刘某某。1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的相关情况。20、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现场拍照,证实公安机关对龙川县鹤市镇某某村曾某生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农场内一栋房子有赌博场所,赌徒几十人四向逃窜,现场抓获赌徒二十人,抓获被告人黄某乙时在其躲藏处发现放高利贷的记数本一本,并将现场拍照附卷。2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云、黄某甲、黄某乙抓获归案的相关经过。2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云、黄某甲、黄某乙的年龄、户籍等身份情况。23、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唐甲、曾某宏、黄丁已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彭某圣、陈某某、曾某泉、刘某某、胡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叶某某、廖某平、周某某、邬某某、廖某源、彭某东、曾某辉因本案已被行政处罚。25、被告人黄某云的供述与辨认笔录,证实鹤市镇的黄某甲(绰号“烧猪”)从深圳回来时说要在鹤市镇开个赌档赚钱,他听后同意。之后,他和黄某甲在鹤市人陈某某的店里商量,黄某甲提出去曾某生农场设赌档,并且打电话让鹤市镇的曾某宏(绰号“荷包仔”)联系农场主曾某生。当时黄某甲说还有老隆镇的“唐乙”等三人。他们商量后就同意将这个赌档分六股合办,当天赌博抽水得款总数拿出两成给放高利贷的“唐乙”,剩下的水钱由他、黄某甲以及“唐乙”等人六分开。2014年11月8日左右开始在农场内赌“九点半”,最多时有三四十人。曾某宏负责联系租用赌点及召集、接待赌客,黄某军、黄丁负责在赌场内发牌、抽水,黄某乙负责赌场的管理。由于“唐乙”等三人不认识赌客,“唐乙”等三人就拿钱给黄某乙,由黄某乙登记赌客的姓名以及钱数,黄某乙登记好后就将单据交回给“唐乙”。经辨认相片,被告人黄某云指出唐甲就是2014年11月20日在鹤市镇曾某生农场的赌档内放高利贷的人。2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实他于2014年11月20日下午在鹤市镇曾某生农场以扑克牌赌“九点半”的方式参加赌博,人民币300元至500元作庄底,人民币50元起押注,没有上限,当天赌场内有二十多人。当时是曾某宏(绰号“荷包仔”)叫他入股,赌档场地是曾某宏向曾某生租的,黄丁负责发牌,黄某军负责发牌、抽水及倒茶水。27、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证实他哥黄某甲于2014年11月初在曾某生农场开了一个“九点半”赌档,并叫他去赌档里帮忙,负责接待赌客及倒茶水。开档后,由于赌场股东“唐乙”在赌场放高利贷时不认识鹤市赌客的情况,他就将赌客的姓名或者绰号、所借钱的数额记录下来,由唐乙付钱给赌客。“唐乙”及其两个朋友负责放高利贷,黄某云及他哥黄某甲是赌场的股东。赌场从2014年11月10日左右开始一共赌了约十一天,前期只有十多人参赌,后期参赌人数增至二十多人。2014年11月20日开档后,公安抓获了二十多人,还有几个人逃跑了。案发后,侦查机关出示了在赌场中缴获的一张单据,被告人黄某乙指出该记录就是其帮“唐乙”亲自书写登记的欠账单,里面记录了赌客向“唐乙”等三人借高利贷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辩证,能相互印证,属有效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云、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员累计达二十人以上,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乙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帮助,是赌博罪的共犯,依法亦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云、黄某甲、黄某乙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云、黄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被告人黄某甲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云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云、黄某甲、黄某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黄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计算方法同上,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红绸代理审判员  赖志贞人民陪审员  戴文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