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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曾大山与李增长、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杨明、李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大山,李增长,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杨明,李洪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01号原告:曾大山,男,汉族,1961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承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晶,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增长,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维佳,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江景大厦A座14层K室。法定代表人:李增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维佳,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杨明,男,汉族,1990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维佳,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勤,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大山诉被告李增长、被告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杨明、李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大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大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大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160元减半收取41080元,由原告曾大山负担。审 判 长  郑德祥审 判 员  姚 红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董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