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港中兴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85号原告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城中村盛林庄207-3-303。法定代表人曾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岸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清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港中兴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港勤城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高居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公杰,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员,住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下厝场村三对排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扬公司)诉被告黄骅港中兴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骅港中兴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8元,减半收取3004元,由原告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林静审判员陈亚人民陪审员聂晶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卢鑫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