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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崔某与宋某甲、宋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崔某,无业。委托代理人何骅,潍坊奎文忠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甲,无业。被告宋某乙,无业。被告宋某丙,无业。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英,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丁,个体。被告宋某戊,个体。原告崔某与被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宋某戊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崔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人民陪审员  高金之人民陪审员  李宝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谭 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