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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三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侯向军与尚振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向军,尚振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142号原告侯向军,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尚振波,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向军与被告尚振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向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向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侯向军负担。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