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三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侯向军与尚振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向军,尚振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142号原告侯向军,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尚振波,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向军与被告尚振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向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向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侯向军负担。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