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金国军、罗利平与罗利平、罗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军,罗利平,罗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223号原告:金国军。被告:罗利平。被告:罗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军诉被告罗利平、罗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国军以双方决定另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国军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国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