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金国军、罗利平与罗利平、罗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军,罗利平,罗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223号原告:金国军。被告:罗利平。被告:罗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军诉被告罗利平、罗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国军以双方决定另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国军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国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