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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崔晓丹诉李高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朝云,男,汉族,芷江侗族自治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受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3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镇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