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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徐明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闵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徐明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申闵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上海徐明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徐玉明。委托代理人陆俊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良霄,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申闵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雄斌。委托代理人张世杰,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徐明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闵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春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