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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民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雷春兰与潘家付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春兰,潘家付,田应富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民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春兰。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家付。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田应富。上诉人雷春兰、潘家付、田应富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南  楠审判员 杨  德  丽审判员 王  山  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竹春(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