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北京虎威宝特服��有限公司与北京百荣富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虎威宝特服装有限公司,北京百荣富达商贸有限公司,张华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85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虎威宝特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3楼301室。法定代表人侯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宁,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百荣富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宇,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华礼,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北京百荣富达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原告北京虎威宝特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荣富达商贸有限公司、张华礼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02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百荣富达商贸有限公司、张华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虎威宝特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百荣富达商贸有限公司、张华礼给付人民币806601.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关、房管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将被执行单位和个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东民初字第02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清代理审判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