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第0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旭诉陈某芳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旭,陈某芳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第00325-1号原告:王某旭,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身份证号:3421241994********。被告:陈某芳,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身份证号:3412231993********。委托代理人:陈学振,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旭诉被告陈某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东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