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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第0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旭诉陈某芳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旭,陈某芳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第00325-1号原告:王某旭,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身份证号:3421241994********。被告:陈某芳,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身份证号:3412231993********。委托代理人:陈学振,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旭诉被告陈某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东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