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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游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16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某,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辩护人肖艳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游某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11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游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游某在未取得相关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其租住的广州市荔湾区桥中河沙西一巷5号一楼销售假药。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游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上址缴获虎王、德国黑蚂蚁、黑金刚等25个品种的药品共计129盒。经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获的药品均属于应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11日从被告人游某的住处缴获并依法扣押的假药包括:1、虎王10盒,每盒4粒;2、黑蚂蚁2盒,每盒6粒;3、黑金刚6盒,每盒4粒;4、吉达健肾2盒,每盒4粒;5、金牌伟哥1盒,每盒27粒;6、金功夫1盒,每盒27粒;7、延时伟哥1盒,每盒25粒;8、持久猛男9盒,每盒10粒;9、阴茎增大片6盒,每盒1粒;10、持久金片5盒,每盒2粒;11、双效硬得快7盒,每盒6粒;12、力加力6盒,每盒4粒;13、玛卡9盒,每盒15粒;14、威哥王7盒,每盒4粒;15、一粒神5盒,每盒4粒;16、粒粒挺4盒,每盒2粒;17、特效伟哥2盒,每盒1粒;18、阴茎增大丸12盒,每盒1粒;19、宫廷圣宝10盒,每盒6粒;20、美国伟哥王3盒,每盒4粒;21、虎哥九鞭王8盒,每盒4粒;22、催情水6盒,每盒1瓶;23、苍蝇粉三盒,每盒4包;24、红蜘蛛3盒,每盒4包;25、德国春药迷幻素1盒,每盒5支。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案发现场照片,扣押的药品(已拍照存档),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昌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2014)03405号﹤鉴定聘请书﹥所列物品性质认定的复函》,被告人游某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游某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依法扣押的假药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宣判后,游某提出上诉,其及辩护人的意见是:游某没有主观恶性、销售假药时间短、获利少、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游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所依据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公开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判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经查,游某犯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原判已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游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原判量刑并无过重。游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游某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丽审 判 员  庞美娟代理审判员  温晓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尹文龙邱华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