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邱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4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户籍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起,被告人邱某在本市天河区濂泉西路×号大院某通讯特约代理店内接受他人非法投注香港“六合彩”。2014年9月16日,邱某在其店内共接受28名赌博人员非法投注“六合彩”,当晚21时许,被告人邱某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六合彩”投注单28张及赌资人民币326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起,被告人邱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濂泉西路×号大院某通讯特约代理店内接受他人非法投注香港六合彩。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邱某在该店内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该店内缴获28人参赌的投注单28张以及赌资人民币326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李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据照片、现场照片、下注单照片、赌资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户籍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光盘,被告人邱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邱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3266元及投注单28张予以没收(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君人民陪审员 周新林人民陪审员 罗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