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7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3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监视居住地,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军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陕A3F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临潼区临马公路由西向东行至秦皇大剧院门前路段时,与行人姚某甲相撞。肇事后,被告人姚某某驾车逃逸,随后姚某甲被另一辆车碾压,姚某甲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第一辆车碰撞是导致姚某甲死亡的主要因素。经公安临潼分局交警大队(2014)第18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甲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见证书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小婷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贾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