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非诉执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张敏非诉行政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非诉执字第00040-1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张敏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张敏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所梅工商处字(2014)第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张敏交纳行政罚款8400元。本院审查认为该决定书合法,裁定准许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敏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敏去向不明,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无工商登记信息。经合议庭评议,被执行人张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工商处字(2014)第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张敏尚应缴纳行政罚款8400元。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蔡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