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继敏与孙生、佟国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敏,孙生,佟国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刘继敏,女,汉族(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刘继赢,男,汉族。被告孙生,男,汉族。被告佟国安,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敏诉被告孙生、佟国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敏撤回对孙生、佟国安的告诉。案件受理费98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