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刑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仰钦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仰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牡刑执字第238号罪犯李仰钦,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文化程度初中,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2年11月9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双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仰钦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3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3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期间,牡丹江监狱又以该犯报请减刑后有违纪行为要求撤回减刑建议。本院认为,该犯有违纪行为,不符合减刑条件,刑罚执行机关要求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撤回对罪犯李仰钦的减刑建议。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丹宁审判员 孙伟莉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