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诉被告高海刚、高桂梅、曹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高海刚,高桂梅,曹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负责人付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丽。被告高海刚。被告高桂梅。被告曹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诉被告高海刚、高桂梅、曹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负担。审判员 孟令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紫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