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法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繁强与被执行人孟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孟繁强,男,蒙古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慈恩寺乡。被执行人孟哲,男,蒙古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慈恩寺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繁强与被执行人孟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孟繁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 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