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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周建华诉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华,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785号原告周建华。委托代理人陈晓丽,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志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广路,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福,系被告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华与被告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