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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郑敏与郑荔、张正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敏,郑荔,张正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郑敏,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亮,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荔,女,汉族,居民。被告张正洪,男,汉族,居民。原告郑敏与被告郑荔、张正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加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敏的委托代理人陈亮、被告郑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正洪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郑敏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3年2月14日二被告经营茶叶买卖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13年4月17日被告亲笔书写借到原告各项借款25467元的借条,并约定被告每月应支付原告利息10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一、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5467元及借款利息14200元(利息自2003年2月计算至2014年12月,每月利息按100元计算);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郑荔辩称,被告因经营茶叶买卖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郑敏借款3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原告将被告位于公园路54号1幢4/5的住房变卖抵账,后于2003年4月17日对尚欠的本金和利息另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署名均为被告和张正洪所写。被告于2008年前以现金形式分几次共归还了8000元本金,并按约定陆续支付了两年的利息。原告未向被告出具收条。被告张正洪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郑荔、张正洪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经营茶叶买卖需资金周转,于2001年向原告郑敏借款30000元。2003年2月11日,二被告因无力还款,遂将其位于公园路54号1幢4/5的住房作价12000元售予原告以抵扣借款本金。对余下借款18000元,二被告于2003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郑敏人民币18000.00元正,币大写壹万捌仟元正,此款每月应支付利息100.00元正。另加以前借款后未支付利息6900.00元正,币大写陆仟玖佰元正,及尚应支付的567元补差,合计柒仟肆佰陆拾柒元正。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陆拾柒元正。此据张正洪郑荔2003.2.14”二被告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467元及其所欠利息,利息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利息按每月100元计算。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借条;3、售房协议;4、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为,原告郑敏与被告郑荔、张正洪之间的借贷关系经二被告重新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确认后,原、被告之间产生了新的借贷关系,对二被告差欠原告郑敏借款25467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郑敏与被告郑荔、张正洪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荔、张正洪负有返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对于利息的支付,因借条上双方约定借款18000元每月利息为100元,经折算月利率为0.56%,二被告应从2003年2月14日起按该月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关于已还款8000元本金及部分利息的答辩意见,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荔、张正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郑敏返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从2003年2月14日开始以月利率0.56%为标准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郑荔、张正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郑敏返还借款74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已减半),由被告郑荔、张正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孙加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何建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