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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姚红德与周现坤、姚鑫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德,周现坤,姚鑫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姚红德。委托代理人沈建,德清县雷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现坤。被告:姚鑫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舞阳街633、635号1-2层、639、641号1-2层。负责人:黄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德与被告周现坤、被告姚鑫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翁璐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傅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