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字第5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于秀华与黄涛其他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华,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字第526-3号申请执行人:于秀华。被执行人:黄涛。本院依据已经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齐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6月24日前履行本案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涛所有的位于齐河县房院一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子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