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何洋、李文发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洋,李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洋(曾用名:何阳),女,生于1992年5月10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文发,男,生于1977年2月25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青川县,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因另案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利检公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洋、李文发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浩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洋、李文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的一天,彭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文发购买毒品,李文发便让其来到自己和被告人何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同心巷的租房内,李文发、何洋以300元的价格将0.6克左右冰毒卖给彭某某。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彭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文发购买毒品,李文发让其和被告人何洋具体联系,后彭某某从何洋处拿走0.3克左右冰毒,次日彭某某通过银行支付方式,给付毒资300元。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文发和张某甲在一茶楼打牌后,李文发便让张某甲到其家中,两人到家后见何洋正在吸食冰毒,便也跟着吸食;张某甲当即买了0.3克冰毒吸食完后,支付毒资200元。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黄某告诉被告人李文发欲购买200元钱的冰毒,李文发告知其被告人何洋在家,让其找何洋拿毒品,随后黄某又联系了何洋,在利州区南河知恩巷何洋将0.2克左右的冰毒交给黄某,后黄某通过银行支付方式,给付毒资200元。2014年9月4日上午,黄某来到被告人李文发和何洋的租房要求购买200元的毒品,两人便将0.3克左右的冰毒交给黄某。当晚,黄某让被告人李文发告知银行卡号,以支付200元的毒资。次日凌晨黄某告诉李文发钱已通过银行卡给付,随后李文发便到农业银行ATM机取出。2.2014年9月1日左右的晚上,李某来到被告人何洋的租房内玩耍时,何洋让被告人李文发拿冰毒吸食。随即李某、何洋共同将0.6克左右的冰毒进行了吸食。两天后李某给付何洋100元毒资。2014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何洋让李某来到自己的租房内,何洋让被告人李文发拿出冰毒,并同李某进行了吸食,随后李文发外出到网吧上网至7时许回到租房。其间,被告人何洋又在其租房内容留了彭某某、张某甲、黄某、张某乙、赵某某、昝某等人吸食冰毒。当日9时许,上述人员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李文发随身携带冰毒0.72克被搜出。另查明,2014年9月5日5时,利州区公安分局侦查人员现场查获吸毒人员何洋、李文发、彭某某等人后,将其传唤至南河派出所审讯时,被告人何洋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本案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李文发毒资9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被告人经过材料,扣押吸毒工具等物品清单,现场提取李文发随身可疑物笔录,毒品称量报告及照片,被告人何洋等人贩卖毒品电话通话及短信记录,吸毒人员黄某和被告人李文发发短信交易毒品记录,李文发所持农业银行卡交易记录,毒资及吸毒工具照片,各吸毒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彭某某、张某甲、黄某、张某乙、赵某某、昝某的证言;二被告人供述;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毒品的检验意见书,被告人及各吸毒人员现场尿液提取笔录及检测均呈阳性报告书;吸毒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吸毒人员辩认贩卖毒品被告人笔录及照片,银行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身份亦有在案的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洋、李文发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多次贩卖,其中被告人何洋涉罪冰毒数量为2克;被告人李文发涉罪冰毒数量为2.4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洋、李文发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加重处罚;被告人何洋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贩卖毒品罪行,且与公安机关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容留他人吸毒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发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容留他人吸毒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文发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三华人民陪审员 卢学晖人民陪审员 张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