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方春生抢劫罪,方春生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414号罪犯方春生,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方春生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方春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6976.24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本院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47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16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6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方春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春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季度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方春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春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