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杭州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74号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坤和中心31楼3103-3104室。负责人:吴卸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锦惠,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605弄11号2幢。法定代表人:韩毅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颜晓颖,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杭州市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素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董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