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三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辛小平与辛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小平,辛宽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三初字第8-1号原告辛小平,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辛宽和,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担保人黄丽琴,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041975********。担保人抚州天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祖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小平诉被告辛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辛小平的申请,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抚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其中的第一项为“冻结、查封被告辛宽和的存款6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股权等财产”,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被告辛宽和提供抚州天义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作为保全财产的担保,抚州天义置业有限公司亦自愿以其在崇仁县仁和华府房地产开发小区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房屋提供担保。原告辛小平同意变更保全。本院认为,被告辛宽和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抚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第一项为“冻结、查封担保人抚州天义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房屋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对被告辛宽和的存款620万元等财产的保全自动解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邱 益 淋审判员 万 燕 飞审判员 雷 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平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