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兰树平与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树平,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兰树平,男,汉族,1968年8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龙辉,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生,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树平诉被告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树平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兰树平承担。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石李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