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肇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284号罪犯李肇军,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要法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肇军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李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4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肇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退清全部赃款。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肇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肇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