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民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宿迁二招宾馆有限公司与宿迁海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二招宾馆有限公司,宿迁海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宿迁二招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幸福路219号。诉讼代表人唐生志,系宿迁二招宾馆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施东升,系宿迁二招宾馆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委托代理人曹天君,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海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义乌国际商贸城p1-2021号。法定代表人邢建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二招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海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二招宾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迁二招宾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二招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宿迁二招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莹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