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西民保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祁恩宝、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邦军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恩宝,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邦军,胡天琴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保字第00013-1号原告祁恩宝,男,生于1972年2月2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96号。法定代表人高云东,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潘邦军,男,生于1970年4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胡天琴,女,生于1973年12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恩宝诉被告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邦军、胡天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恩宝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称被告方在郧西县郧西大道西侧、南接文体路(原郧西县食品厂公司)开发建设了康富花园(广厦•金域华府)房地产项目,依照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约定,康富花园(广厦•金域华府)南边毗邻国税局的一号楼三楼的两套房屋归原告所有,现双方因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发生争议,要求对康富花园(广厦•金域华府)南边毗邻国税局的一号楼三楼的两套房屋即郧西县房管局官网上标识的302号、303号房屋予以查封。原告祁恩宝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邦军、胡天琴开发建造的康富花园(广厦•金域华府)南边毗邻国税局的1单元3层的两套房屋予以查封,该两套房屋具体是指1单元3层中间一套(郧西县房管局官网上标识的房号为302号)、隔壁西侧一套(郧西县房管局官网上标识的房号为303号)。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谭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