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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善福与王增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福,王增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543-1号原告:张善福,农民。被告:王增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善福诉被告王增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善福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增富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高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凯宴牌小型越野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增富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张善福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高某某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鲁H×××××凯宴牌小型越野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张永杰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