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4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李果罚金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400-2号被执行人李果,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果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