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奋国与施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奋国,施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88号原告:陈奋国,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施芸,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奋国与被告施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奋国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奋国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陈奋国负担。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柳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