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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7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军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陕A3J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群星莱骊住宅小区三期工程门前路段,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吴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4)第1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又查,2014年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于肇事现场向公安机关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示意图、痕迹检验表、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赔付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吕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