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稷山县稷峰镇荆平俊豪化肥经销部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稷山县稷峰镇荆平俊豪化肥经销部
案由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杏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稷山县稷峰镇荆平俊豪化肥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荆平葡萄市场7号。法定代表人鲍俊豪。申请人稷山县稷峰镇荆平俊豪化肥经销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西街支行签发的票号为×××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壹拾壹月壹拾肆日,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人中信机电制造公司,收款人国营第五四〇九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稷山县稷峰镇荆平俊豪化肥经销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凤生审判员 吉 莉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史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