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866号原告房某某,男,生于1966年7月9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5年1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朱 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承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