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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程昭与舒城县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昭,舒城县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蔡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舒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程昭,女,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大学文化,舒城一中教师,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愿森,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城县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住所地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二路。组织机构代码:09214445-7。法定代表人:王洪专,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鲍国,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陈诚,该所工作人员。第三人:蔡焱,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无业,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昭不服被告舒城县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2015年4月1日,被告作出舒公法制(2015)8号《舒城县公安局关于撤销对公民程昭行政罚款处罚的决定》,原告遂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昭负担。审 判 长  李红丽审 判 员  王先明人民陪审员  邹礼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