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满学士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满学士,滕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427号申请人满学士,男,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滕占国,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肖春龙,莱州市城港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满学士、滕占国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满学士、滕占国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满宣德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原一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港路街道字第20031246**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者登记为满学仕):莱宅集建(95)字第14010424号】,由甲方满学士继承,归甲方满学士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