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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褚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351号原告褚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晓珍,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婚前带一女儿朱珂瑞。由于和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不负担抚养费;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婚前带一女儿朱珂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二、原告褚某某的女儿朱珂瑞由原告褚某某抚养,不让被告朱某某承担抚养费;三、原告褚某某给付被告朱某某补偿费用10000元,于2015年4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四、原告褚某某对其他请求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玉人民陪审员  赵青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