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朱某某,女,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翁某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无122.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游金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蒋琳珊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