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利英与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英,郑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575号原告张利英。被告郑静。原告张利英与被告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姚旭宗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二个月。被告拖延未还,遂成本案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利英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元(已减半),由被告郑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姚旭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